“非同质化”的同质化——NFT为著作权保护带来新课题

时间:2022-03-18 13:55:06 编辑:晓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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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贺玮


近日,中央美术学院建筑系教授王文栋创作的NFT作品《无聊的悟空》被指抄袭风靡国际市场的NFT项目《无聊猿游艇俱乐部》的无聊猿头像。公众号“抄袭的艺术”曝光了上述两组作品的对比图片,可以看出《无聊的悟空》在主题、造型、表情等细节处与“无聊猿”看上去的确十分相似。对此,王文栋主动发文回应抄袭质疑,并展示了自己的创作过程和作品的原创版权登记证书。

在回应文章中,王文栋写道:“可能NFT不同于传统艺术创作的地方之一,就是转化,下面是一些从无聊猿延申出来的NFT系列作品,因为决定NFT价格的不光是作品,还有作品背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社群、赋能、玩法等等……最后,希望已经在从事NFT创作或准备进入这个领域的创作者,做好各种心理准备。你要面对的是一个赤裸裸的商业环境,因为它是全新的事物,所以它是野蛮的,心理承受能力低的创作者请谨慎。”言下之意,“转化”是NFT创作的一般方法,不能以抄袭论之。无论这个说法是否成立,他的另一句话却是事实:“因为它是全新的事物,所以它是野蛮的。”


——元宇宙未到,“猿宇宙”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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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宇宙 E.T.A#栋哥,我没抄 NFT 2022年 图片:NFT中国


NFT(Non-Fungible Tokens)即非同质化代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数字资产,相较于比特币等同质化代币具有不可分割、不可代替、不可篡改、独一无二、可溯源、可交易、可编程等基本特征。这些特点为长期以来饱受侵权困扰的数字艺术版权保护和交易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保障,也为艺术家的创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因此受到了艺术家和艺术市场的热情追捧。然而经过短短一年的爆发性增长,人们热情迎接的“美丽新世界”似乎没有想象中的美好——标榜唯一性的NFT市场出现了大量涉嫌盗版、抄袭等侵权事件,业界津津乐道的“非同质化”逐渐暴露出严重的同质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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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YC 无聊猿 图片:苏富比拍卖


单从“无聊猿”火爆引发的一大批猿猴类NFT头像创作便可以看出这一领域的野蛮生长。“无聊猿”本名“BAYC”(Bored Ape Yacht Club),即“无聊猿游艇俱乐部”,是2021年4月推出的NFT项目,该项目包括10000个独特风格的猿猴头像——Bored Ape,每个猿猴的着装、造型各不相同,无聊猿NFT可以作为游艇俱乐部的会员资格。作为关注度最高的NFT项目之一,发布之后,无聊猿迅速火爆出圈。2021年9月,在苏富比NFT网拍“Ape in!”中,由 101个无聊猿头像组成的藏品“Yuga Labs:101 Bored Ape Yacht Club”以2100万美元落槌,加佣金2439.3万美元(折合1.574亿人民币)成交。今年1月30日,美国歌手贾斯汀·比伯以500ETH(约合13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无聊猿第3001号NFT作品。在传统拍行和众多国际明星的加持下,无聊猿项目已经创造了超过 10 亿美元的交易额,而其最初的单个售价仅为18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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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栋 无聊的悟空 图片:NFT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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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son无聊的六耳猕猴 图片:NFT中国


市场的成功自然使无聊猿成为了模仿和盗用的对象。在全球知名NFT交易平台OpenSea上就出现了名为PAYC和PHAYC的两个项目,直接以镜像翻转的形式盗用了无聊猿形象,并同样受到了市场的追捧。讽刺的是,两家盗版者还因为谁是“正宗山寨货”而展开了辩论,分别表示自己是推动去中心化、挑战垄断资产的有钱人,同时指责对方是假的“无聊猿”抄袭者和为了敛财的“欺诈者”。正版Bored Ape Yacht Club的制作方Yuga Labs目前并未作出反应,而OpenSea已经禁止了PAYC和PHAYC两个账户,表示其违反了平台使用守则,然而PAYC和PHAYC都在推特上表示,他们正在开发替代市场。国内的情况也不甚乐观,“抄袭的艺术”在曝光《无聊的悟空》涉嫌抄袭的同时,还列举了“猴圈儿内卷”的更多案例,仅国内就有“元气猴”“无聊的六耳猕猴”“无聊的大猩猩”“月猴”“猿公子”等猿猴NFT头像作品,虽不能说都是抄袭之作,但其中不乏对无聊猿的借鉴。万众期待的元宇宙还没有到来,全球NFT市场上演的“猩球崛起”戏码便先将人们带入了一个“猿宇宙”,NFT市场的“内卷”程度令人唏嘘,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也令人堪忧。


——数字艺术世界的法理与现实

《无聊的悟空》涉嫌抄袭事件除了引发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还激发了某些NFT艺术家的创作热情,近日在NFT中国官网上出现了一件名为《E.T.A#栋哥,我没抄》的作品,该作以《无聊猿》为画面背景,对《无聊的悟空》的眼部和嘴部进行了修改,颇具讽刺意味。

《无聊的悟空》是否应该界定为抄袭?王文栋多次出面回应,在分析自己作品原创性的同时,还指出使用孙悟空的形象创作和无聊猿相似的作品实际上有着要“给资本的猴子戴上金箍”的意思。

质疑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艺术创作,在抄袭的判定上都是一样的,即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的四点具体标准:

1.作品出版时间的前与后。

2.作品是否有独创性。

3.剽窃、抄袭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如:有无接触别人的作品的可能。

4.作品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是否相同。

那么,NFT在抄袭与侵权的判定上和传统艺术真的有什么不同吗?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介绍,广义上的数字作品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作品通过数字形式予以再现,并通过数字形式予以存储、传播、利用等;另一种则是完全利用数字技术所创作的作品,其本身即以数字的形式存在计算机和网络环境中。虽然NFT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代币,但在国内仍然是以数字艺术品的身份存在。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将包括数字艺术作品在内的数字作品进行单独的规定,因此关于数字艺术品的界定、权能、限制以及保护措施均与传统艺术品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在《著作权法》的视野里,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只是表现形式和表现手段上的区别,其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法律上对于数字艺术品本身的界定、侵权行为的界定以及侵权后的救济措施的认定与传统艺术品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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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YC(下)镜像翻转无聊猿(上)的作品 制图:抄袭菌

由此可见,虽然目前几乎没有关于NFT的法律先例作为参考,但至少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NFT的侵权判定是有法可依的,然而现实中数字艺术著作权人的维权却存在着不少难点。席志国表示:“与传统的艺术品维权而言,数字艺术品的维权确实呈现出了复杂性,因此也对著作权人以及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这首先表现在数字艺术品本身作者身份的难以确定上。在数字艺术品侵权发生后,著作权人寻求法律救济首先要证明自己是作者,但是数字作品很难确定原始作者的身份。其次,数字艺术品侵权行为具有隐秘性,其本身难以发现,而且即便是发现也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具体的侵权行为究竟是谁,究竟有哪些人是侵权行为人是很难确定的。再次,数字艺术品侵权范围也难以确定。因为数字作品的传播范围的无限制性和即时性,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后究竟产生了多大的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受有多大的利益都很难予以计算。此外,数字艺术品侵权发生后,很难如同传统艺术品侵权那样通过销毁复制品等方式阻止进一步侵权行为的发生,数字艺术品的复制件与原件完全相同,且存在网络环境中,很难予以完全消除。最后,对于数字艺术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构成艺术品以及对于数字艺术品本身的转换性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均存在与传统艺术品的差异,故此也构成了新的难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

NFT 诞生以前,版权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数字艺术家们,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及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应用给艺术产业带来了一丝新的曙光,但当艺术家们积极投身数字艺术创作时,作为兼具艺术品与虚拟代币双重身份的NFT却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课题。

据了解,近期频频出现的盗版、抄袭等侵权事件已经使部分知名NFT平台的运转陷入了僵局。1月26日,OpenSea宣布免费、无限制的造币活动即将结束,试图以此遏制网站上的盗版NFT数量,但因用户反对未能实施。OpenSea甚至在Twitter上表示,超过80%的NFT是由“剽窃的作品、虚假的作品集和垃圾邮件”组成的。2月6日,曾经以NFT形式将世界上第一条推特以291万美元拍出的NFT平台“beta.cent.co”宣布已经暂停了大部分NFT销售,原因是平台上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山寨NFT。

以唯一性和可溯源性著称的NFT为何反而成为了盗版和抄袭的重灾区?区块链技术到底遏制了抄袭还是助长了侵权?针对这一问题,席志国谈道:“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点对点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式的新型网络技术,具有信息不可伪造性、全程留痕性、可追溯性、公开透明性等特征。数字艺术品与区块链的结合对于数字艺术品的保护而言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利用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和留痕性所产生的时间戳,数字艺术品的作者身份就很容易确定,这甚至可以代替传统的著作权登记方式;利用其不可伪造性可以防止对于数字艺术品的篡改,从而保护著作权人的保持作品完整权等;同样利用其可追溯的特征可以确定侵权行为人以及侵权行为的范围等。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能提高数字艺术品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其本身亦可以被反方向应用,更何况任何技术都可以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将其破解。因此利用区块链创作与传播的作品仍然会发生侵权的问题并不奇怪。所以不能单纯依靠技术手段(包括区块链技术)解决艺术品侵权的问题,最终其解决仍然需要依靠法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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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UM”的点阵字符生成器被《死亡骑士》游戏开发者用来生成角色进行“NFT化”并公开售卖


如其所言, NFT 艺术作品以及传统艺术作品的高清图片今天都可以在网络上轻易被复制、保存,任何人都可以用同样的图片自己重新铸造一枚“原创” NFT,而且与互联网实名制不同的是,区块链上的地址是匿名的,即使被侵权也难以找到侵权者,相关平台也只能依据自身的规则下架侵权 NFT,并不能惩罚侵权者;而对于不慎买到假货的藏家来说,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点,财产的损失几乎是无法追回的。侵权者既可以随意盗用他人的作品铸造 NFT出售,也不必担心后续的纠纷,这使得NFT世界中的侵权成本极低。可见NFT市场亟须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来遏制肆无忌惮的抄袭和剽窃。

然而即使存在交易安全、资产安全、投机炒作、仿冒欺诈等种种问题,在过去的一年中,NFT还是为艺术家们的创作方式和艺术市场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一些优秀的作品和各大平台惊人的成交额吸引了全球投资者的目光。作为“元宇宙”概念最先落地的一个子集,NFT已经成为一条崭新的财富赛道。今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率先将“元宇宙”写入新一年政府工作报告,2月17日,徐汇区举办“NFT艺术品产业”行业发展交流会,明确了鼓励NFT艺术品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度,确立了以西岸为核心区建立NFT艺术品产业生态圈的目标。阿里“鲸探”、腾讯“幻核”、艺九文化、树图区块链研究院、图链岸等15家行业领军企业和研究机构代表参加了该会议。

各方势力仿佛都已经做好了大干一场的准备,但作为文化艺术产业发展的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在NFT领域还存在着诸多新老问题:NFT作品的侵权如何界定?数字艺术创作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在哪里?区块链技术下侵权行为如何追责?NFT创作中常见的计算机生成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剽窃行为与NFT的金融属性与“去中心化”有必然联系吗?NFT会重塑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吗?等等……面对新技术和新艺术形式的迅速发展,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著作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如何作为一种适当的平衡,既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又能够给予创作者基于前人成果进行自由创造(而非抄袭)的权利,进而使文化的发展在这种平衡中不断向前。


——转载《中国美术报》 ,侵删。